中国森林认证体系与国际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(PEFC)实现了互认,成为PEFC 38个互认国家体系之一。PEFC由欧洲私有林主发起,在世界上最大的认证林产品市场欧盟国家的影响较大。CFCC与PEFC的互认为中国的林产品突破贸易壁垒,顺利走入国际市场提供了“绿色通行证”。
此项进程表明,今后我国的木制品企业获得CFCC认证,即可得到包括PEFC国际体系以及SFI、MTCC、IFCC、AFS等38个国家森林认证体系的认可。
与此同时获证企业生产的认证产品可以贴有CFCC以及PEFC体系的标识用于证明产品的原材料来源及企业宣传。中国森林认证体系术语包括:
1、适用范围
所列术语及缩略语适用于中国森林认证体系。
2、术语
2.1 认可
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、检查机构、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、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,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。
2.2 认可机构
指从事并管理认可体系并颁发认可证书的机构。
2.3 争议来源
指有下列情况之森林经营活动:
(a)不符合当地、国家或国际立法,尤其是不符合与下列领域有关立法:
---林业作业和采伐,包括森林转化为其他用途;
---指明具有高环境、文化价值区域的经营;
---包括CITES的要求在内的受保护及濒危物种;
---涉及林业工人健康及劳动的问题;
---当地人的财产、使用期限、使用权;
---税费及特许费的缴纳;
(b)利用转基因生物;
(c)将森林转化为其他植被类型,包括将原始林转化为人工林。
注:排除来源于转基因生物材料的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保持有效。
2.4 不符合项
指审核证据表明作业不符合认证标准的状态。
3、参考文献
(1)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
(2)LY/T1714-2007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
(3)森林经营团体认证指南
(4)ISO 14004:2004环境管理体系 原则、体系及支撑技术通用指南
(5)ISO 9000:2005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与术语
(6)ISO指南2
(7)1993年赫尔辛基MCPFE欧洲保护森林部长会议决议H1
(8)PEFC ST 1002:2010团体森林经营认证 要求
(9)PEFC ST 2002:2010林产品产销监管链 要求
(10)PEFC术语与定义(2006年10月27日)
(11)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